《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實施以來,江蘇省生態環境部門始終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用重典治理環境違法行為的部署,堅持重拳出擊,加強排污許可證后監管,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辦理了一批環境違法案件,對涉及單位和人員予以嚴懲,有效震懾了排污許可違法違規行為。本文將介紹其中一個典型案例。

案情簡介:2022年2月24日,鹽城市射陽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鹽城某紡織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單位在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情況下,年產14000噸紗線及染整項目(一期7000噸)正在生產,生產過程中有印染廢水排放。
查處情況: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一款“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規定。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鹽城市射陽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單位立即停止排污行為,并處罰款31.6萬元。目前該單位已停產,正在申辦排污許可證中,待取得排污許可證后再恢復生產。
典型意義:通過對該案件的查處,對教育企業樹立依法生產、持證排污意識具有較好的示范作用,對鹽城市紡織染整產業園區其他潛在的污染者也起到了有效的震懾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