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
2021年8月20日,宿遷市沭陽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某新材料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玻璃窯廢氣排放口氮氧化物濃度超過排放限制。
該公司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企業事業公司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對該公司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處35萬元罰款。

二、逃避監管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
2021年6月27日,宿遷市沭陽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某新材料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臥式氨水儲罐兩個閥門未打開,氨水流量控制柜未運行且壓力表均顯示為零,氨水儲罐內的液氨未使用;灰斗控制箱內開關均處于關閉狀態,電除塵設施未運行;實際采購的氨水及氫氧化鈣遠低于采購計劃。
該公司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币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對該公司采取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處47萬元罰款,同時,對相關責任人員移送公安機關進一步處理。